首页 国内 浙江常山一监察委员与公安局副局长互相打击报复,同日落马

浙江常山一监察委员与公安局副局长互相打击报复,同日落马

原标题:浙江常山第一监察委员会和公安局副局长相互报复,并在同一天倒下 2019年4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的“公众检查法”系统和监督委员会,在同一天各有一个…

原标题:浙江常山第一监察委员会和公安局副局长相互报复,并在同一天倒下

2019年4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的“公众检查法”系统和监督委员会,在同一天各有一个下降。当天发布的消息称,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常山县公安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国芳,常山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院长陈宗,常山县监察委员会原委员杨建新涉嫌严重违法,正在接受纪律检查

《澎湃新闻》指出,2020年8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建新滥用职权案的二审判决。根据裁决,杨建新滥用职权,干涉常山县公安局对郑伟涉黑案件的调查,致使王国芳向上级机关举报杨建新,阻碍纪委、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溧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时任常山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的杨建新与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国芳,因个人矛盾利用职权相互打击报复,致使上级机关和领导认为一起涉黑案件受到了当地的干预和防范,从而升级为查处,同时也对常山县的扫黑除恶工作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裁决表明,杨建新因滥用权力被判处两年监禁;王伟已被判刑,但他的判决尚未公开,但根据杨建新案的判决,王伟涉嫌充当郑伟的“保护伞”;王国维处理了另一个案件,进展信息尚未公开。此外,相关判决显示,陈宗也是郑伟的“保护伞”,因犯有纵容黑社会组织、收受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监督委员会由副总检察长介绍了“黑老板”

8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建新滥用职权案的刑事判决。杨建新原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监察委员会委员。2019年4月25日,衢州市纪委宣布,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

与杨建新同一天,常山县公安法三个单位共三人落马:常山县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常山县公安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国芳,常山县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院长陈宗。

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新滥用职权案的刑事判决,杨建新于2019年4月25日被衢州市监察委员会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延长三个月。同年10月24日,他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捕。

2020年6月3日,龙泉法院第一审判庭庭长杨建新犯有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龙泉法院发现,2014年前后,被告人杨建新通过王伟(已判刑)认识了衢州佳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伟(已判刑),郑伟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随后到郑伟办公室喝茶聊天,并接受了郑伟的宴请。

2017年2月,杨建新从常山县检察院调任常山县监察委员会委员。自2017年3月起,他一直负责三级和四级检查监督办公室,其中四级检查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其他单位的纪律。2018年2月,常山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收到浙江省纪委、衢州市纪委的一批来信来访,反映了时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国芳的相关问题(单独处理),并移交给杨建新分管的第四纪检监察室。

2018年3月,浙江省公安厅向衢州市公安局发出线索,称郑伟涉黑涉恶,王伟充当保护伞。衢州公安局将线索交给常山县公安局处理,常山县公安局成立了一个由王国芳负责的专门工作班。

龙泉法院发现,2017年2月,郑伟用于讨债的一辆车因此案被常山县城关派出所扣留。那年4月中旬的一天,杨建新和王伟去郑伟的办公室喝茶,郑伟给杨建新看了车内的证据保全清单,说城关派出所的拘留程序不规范,希望杨建新帮忙把车追回来。

第二天,在咨询同事并得知拘留程序有缺陷后,杨建新没有按照程序监督警察局的工作。相反,他直接打电话给当时的城关派出所所长方谋,说派出所的拘留程序有问题,并要求他进行自我检查,否则店主会在投诉后派人检查。

与副局长马商量后,方牟认为是直接联系公安局的领导,不能得罪,于是决定将车还回去。当天下午,方某某打电话给杨建新,通知他同意归还车辆,并要求杨建新通知车主到派出所办理手续。杨建新打电话给王伟,告诉郑伟派出所同意归还车辆。随后,为了感谢杨建新帮忙找回车辆,郑伟在常山县的一家餐厅为杨建新、王伟等人设宴,并在2018年春节前夕给杨建新送去了烟酒和茶油等礼物。

2018年4月2日,常山县纪委、监察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因处理来信来访,与时任常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马进行了谈话。与此同时,走进谈话室,对朱在对马村打人事件的解释表示不满,并严厉斥责了马,说了类似的话:“这么小的事扔油漆把人关了这么久,在医院里谈了两三个小时才放出来”,并指责城关派出所是“保护伞”。

2018年4月20日,在调查王国芳的来信来访过程中,为核实王国芳是否包庇傅鹤根,使其不破坏法院拍卖的友谊大厦的装饰,杨建新未经批准从郑伟处获得拍卖的原始装饰照片,并在微信上向郑伟暗示,破坏拍卖的监护责任在法院,应由法院承担。

公安局副局长借机逃避调查

龙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新上述滥用职权行为影响恶劣。

经过交谈,马认为郑伟被公安机关盘问了近24小时,是因为他的手下在讨债时使用了泼漆的方法,曾出面干预郑伟扣留郑伟的车辆。他以为杨建新是在替郑伟说话,并把杨建新的谈话报告给了王国芳、刑侦大队教导员姜某和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

在得知杨建新对岛的一次谈话后,特殊工人阶级的警官们对他们的除恶工作感到担忧。面对联系县公安局监察委员会主任杨建新对派出所是保护伞的指责,他们的士气受到严重打击,影响了正常工作。

听了马的汇报后,利用强烈要求马谈话,以逃避常山县纪委的调查,并要求常山县纪委协助调查。十多名公安民警的事实,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杨建新与王伟、郑铮的密切关系,掩盖了他们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常山县委、漳州市公安局领导进行了举报。衢州市公安局认为郑伟项目在当地受到干扰和阻碍,决定对其进行升级。

杨建新违规向郑伟取证并提出建议后,微信聊天的内容被衢州市公安局掌握,该局领导结合王国芳对杨建新的举报,进一步加大了对杨建新利用调查信访阻挠长山县公安局反黑除恶工作的怀疑。在郑伟案件的处理被上级了解后,上级和领导认为常山县纪委和监察院阻挠了当地公安局的除恶工作。

2018年7月,常山县主要领导接到衢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转来的浙江省纪委关于郑伟涉黑杨建新、王伟案件有关问题的调查,常山县纪委暂停杨建新等人职务,责令其接受组织调查并主动说明情况,了解相关情况。在调查王国芳的来信来访时,发现杨建新涉嫌偏袒郑伟,杨建新与王国芳的纠纷已在常山县。

2018年11月5日,常山县委员会召开书记会议。会上,结合调查情况和衢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意见,对杨建新提出了组织调整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程序决定。杨建新被免去县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调任县卫生计生局任局长。

2020年6月3日,杨建新犯有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杨建新拒绝接受判决,并提起上诉。他的上诉理由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包括:杨建新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意图,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原判决认定的相关行为是杨建新正常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不可能知道他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双方均不服罪,庭审持续了一整天,但在休庭不到一个小时后,一审法院当庭宣判,合议庭没有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有未经审判的判决。

第二次审判发现两人相互报复

根据上述裁定,杨建新提起上诉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了文件、询问了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之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进行审判。经过审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中列举的证据,即案件事实经过审理和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二审仍被确认为结案的依据。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郑伟、王伟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郑伟为了帮助郑伟找回被扣留的车辆,要求杨建新、杨建新打电话给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某。虽然城关派出所扣留车辆的程序存在一些缺陷,但杨建新作为负责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纪律的第四检查监察室的负责人,并不了解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具体原因和理由,也没有经过正常的纪律监督检查程序。相反,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打电话给具体执法部门的领导,向他们施压,帮助郑伟取回汽车,事后接受宴请和财物,这是滥用职权。

此外,杨建新在JISC干部对岛的正常谈话中直接介入谈话,指责郑伟的工作人员在城关派出所非法收债,语气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他指责城关派出所当时拿着一把雨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胡混,并对马进行了训斥。自己承认,他当时所说的话很可能会使马等公安人员认为他是在说话,支持郑伟。当时正在谈话的第四纪检查监督办公室干部毛某、程某的证词也证实,杨建新当时的话超出了谈话内容,容易引起公安、纪委、监察部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影响常山纪委、监察部的形象。

第三,郑伟的证词证实,当他问杨建新JISC是否在调查王国芳时,杨建新告诉他,如果有证据或线索可以向他提供,那么根据杨建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办公楼的现场照片和相关材料。杨建新本人也承认,他要求郑伟提供照片资料时,没有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没有向任何领导汇报。虽然后来有报道,但他没有解释材料的来源。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杨建新的行为是违法的

溧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建新滥用职权,使常山县公安调查人员认为杨建新阻碍公安机关处理郑伟涉黑案件,并让王国芳向上级机关举报杨建新阻碍纪委、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时任常山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的杨建新和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国芳,因个人矛盾利用职权相互打击报复。因此,上级部门和领导认为,郑伟的项目在当地受到了干扰和阻止,导致调查的推广。同时,它对常山县的除恶工作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杨建新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7月30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杨建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4月16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常山县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院长陈宗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陈宗因犯有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扳倒陈的人是衢州佳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伟

本院发现,被告人陈宗在担任常山县法院执行委员会主任期间,了解到郑伟自2014年以来一直从事高利贷资金业务,并通过跟踪、威胁等手段聚集社会闲散人员非法讨债。在常山县法院执行委员会的相关执法案件中,他利用“例行贷款”和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涉嫌犯罪,未依法履行职责。他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郑伟的贿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郑伟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建议,并纵容郑伟隐瞒不报,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成为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

此外,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陈宗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案件和拍卖扣押物品的工作中,收受郑伟、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1.4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主编: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明天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ww.com/11785.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